2009-09-07 3人回答
性别:女年龄:20岁
健康咨询描述:无真状
发病时间:2008 0605
化验检查结果:肺结核
曾经的治疗情况和效果:对西药产生的副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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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如果怀孕后发现患了肺结核 ,应及时找医生诊治.若患的是较严重的肺结核或伴有较重的妊娠反应 ,经积极治疗无效者 ,宜在妊娠 3个月内终止妊娠 ,最好在早期作人工流产 ,也可采取米非司酮进行药物流产.结核病活动期内应避免妊娠 ,待病灶稳定 2至 3年后再考虑妊娠.
非活动型肺结核 ,肺功能尚无大的改变者 ,对胎儿的发育无明显影响 ,要在医生的监护下继续妊娠.孕期应尽量避免放射线 ,妊娠早期如有反应 ,必须及时治疗.由于链霉素对胎儿的毒性较大 ,应当忌用.因雷米封,利福平对肝脏有一定的毒副作用 ,治疗期间要定期复查肝功能与血常规 ,并在医生的指导下坚持治疗 ,不得擅自停药.此外 ,妊娠及治疗期间要加强营养 ,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产后患者的病情可能加重 ,应及时掌握肺部变化 ,注意防范.肺结核患者不宜用母乳喂养 ,以避免药物残毒通过母乳影响婴儿.同时还要注意婴儿与母亲隔离 ,并及时给出生后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 ,以增强孩子对结核杆菌的免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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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分析:
1,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在6~8周之内及早做人工流产,终止妊娠.①病情严重,病变范围广或伴有空洞,结核病中毒症状明显;②慢性纤维型肺结核;③病变虽不如上述情况严重,但精神负担重,抵抗力差,妊娠反应大,药物效果不好;④合并肺外结核,如肾结核,肠结核等.
2,但如果妊娠已经超过3个月,可在进行适当抗结核治疗下维持妊娠,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终止妊娠要比自然分娩的危险性更大.
3,患肺结核但病情稳定,精神状态良好,原来体质良好,又坚持怀孕(不愿流产)的妇女,可以继续妊娠,但在妊娠2个月内应避免不必要的X线检查,在妊娠3个月内禁用利福平及乙硫异烟胺;同时要注意病情变化,随时接受医生的检查与指导,倘若治疗效果不佳甚至病情恶化,应该停止妊娠.
病情分析:
孕前已明确诊断而及时治疗,妊娠均可获良好结局,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视,个别肺结核重度患者,一旦怀孕可发生不良后果.
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后,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妊娠期已不主张应用链霉素.Dnider等1980年指出,孕期应用链霉素治疗肺结核患者中,其婴儿有3听神经受累致使有听力减退或完全丧失的可能,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链霉素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所以INH与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为首选药. 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必须同时进行.对严重患者应在结核病疗养院或家中对她们行孕期保健检查,特别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励,消除思想负担,有利防止高血压等妊娠并发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