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讨论伤残内容,目的在于受害人拿到司法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即可额外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赔偿。
那么,受害人因事故导致一眼睛失明的,是否可构成残疾呢?
我国交通事故伤残的统一鉴定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依照其规定,有:
1.六级伤残标准: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2.七级伤残标准:一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3.八级伤残标准:一眼盲目4级;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
4.九级伤残标准:一眼盲目3级;一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
5.十级伤残标准: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的级别大小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得出,在治疗终结后,也即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适宜进行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获得伤残级别以及获得更高的伤残级别,除了鉴定时间的把握外,还应当关注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因为不同的鉴定机构,对鉴定标准的认知标准可不同,同一伤害,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出现不一样的伤残级别,在进行鉴定前,受害人可比较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习惯,进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
专家提醒:伤残鉴定可在专业交通事故律师的协助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