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产前保健。
2.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
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3.药物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用药的疗程为病情基本控制后,再继续应用1~1.5年。对于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加于5%葡萄糖液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2个月。待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4.产科处理
(1)孕期处理 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同时进行。
(2)分娩期的处理 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宫缩乏力。第二产程适时助产。如需剖宫产者,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3)产褥期的处理 对于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必须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增加营养,并积极防治产褥期感染。
母亲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就会对婴儿构成威胁。尽管肺结核母婴传播的发生率低于5%,若肺结核孕妇分娩时痰检结核杆菌为阴性,则新生儿应接种卡介苗,但不必治疗。尽可能不使母婴隔离,母乳喂养的婴儿应继续母乳喂养,每次喂奶前要带上口罩。哺乳妇女应继续服抗结核药。如母亲分娩时痰检为阳性,且婴儿情况良好,则应给婴儿3个月的预防性化疗,而不接种卡介苗。3个月后结核菌素试验如为阴性,可停用异烟肼,接种卡介苗;如为阳性,再化疗3个月。如结核菌素试验结果转为阴性,可给婴儿接种卡介苗。若婴儿有结核中毒症状,表现低热、吃奶少、咳嗽、消瘦等症状时,应给予全程抗结核治疗,以预防结核性脑膜炎的发生。
必须注意的是,如遇有产后原因不明的发热,不能以宫内感染解释时,则应考虑是否有肺结核病灶的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