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卫生部还颁发《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88卫防字第16号)及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主要要求有:①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应在诊断后24小时以内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下厂进行调查,提出报告,以便督促厂矿企业做好预防职业病的工作,防止中毒事故再次发生;②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在15天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并进行登记,以便及时掌握和研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动态,制订预防措施。
职业病临床表现
分类
职业病一般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职业病通常指在一次或一个工作日内接触生产中有害因素而发病。例如,一次吸入高浓度硫化氢立即引起昏迷;喷洒有机磷农药,经皮肤吸收后数小时内导致中毒;吸入光气、氮氧化合物、硫酸二甲酯或有机氟裂解气后,经过几小时才出现急性肺水肿;吸入高浓度溴甲烷、三乙基锡、四乙基铅后,当天症状虽不明显,而在1~2天后出现急性脑水肿症状,都属于急性中毒范畴。
慢性职业病是由于长期受到有害因素的影响所致。往往需要接触几个月,甚至数年后才逐渐出现症状,例如经常接触超过最高允许浓度的苯蒸气或放射性物质,可引起白细胞减少或骨髓造血功能抑制;矽肺常在高浓度二氧化硅粉尘环境中工作数年至十多年后发病。
职业因素引起的肿瘤,一般需要数十年的接触时间,例如α-萘胺和联苯胺引起膀胱肿瘤约需16年之久。
职业病是全身性疾病,可按致病因素的性质、接触的部位以及进入体内的归宿而决定其临床表现。对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依从于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病规律。进入人体的化学物质,则按其理化及生物化学性能,大多是对某一个器官损害最为严重,称为"靶器官".少数有害物质,没有特定的靶器官而是全身亲和性的。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有的以接触部位表现明显,如紫外线所致结膜角膜炎(电光性眼炎)、皮炎;有的是全身性的表现,如不良的气象条件;大多是接触部位和全身反应兼有,如噪声致听觉器官损伤外,还能致心血管系统的全身性影响。因而,职业病分散在临床各科中,按主要受损系统而具不同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