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十五味萝蒂明目片等十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各分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我市武汉晚报、武汉晨报、长江商报、长江日报、武汉人民广播电台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任意夸大药品功能主治、含有治愈率等综合评价的内容的十五味萝蒂明目片(生产企业: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达肺草(生产企业: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十八味党参丸(生产企业:青海柴达木高科技药业有限公司)、降糖舒丸(生产企业:广东国医堂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仙黄胶囊(生产企业:广西昌弘制药有限公司)、甘露消渴胶囊(唐康1号,生产企业:通化久铭药业有限公司)、益气聪明丸(生产企业: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得生片(生产企业:山西仁源堂药业有限公司)、清咽六味散(生产企业: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脾肾双补丸(生产企业:甘肃河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十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分局监督落实;
二、由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市局《关于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虫草清肺胶囊十五味萝蒂明目片2药品解除暂停销售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11〕10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告主在我省的大众媒介上发布“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的“虫草清肺胶囊(国药准字Z20025121)”、“十五味萝蒂明目片(国药准字Z20080614)”药品广告时,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范围,广告中含有不科学的表述功效的断言,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对“虫草清肺胶囊”、“十五味萝蒂明目片”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暂停销售。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暂停了该2个药品在四川省辖区内销售。广告主于10月28日发布了更正启事,承诺不再发布违法广告,并向我局提出了解除暂停销售的书面申请。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普兰特十五味萝蒂明目片广告严重违法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广告。
违法广告
产品名称普兰特十五味萝蒂明目片
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未标示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青海普兰特药业有限公司
产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514
广告批准文号未标示
刊播媒介名称武汉晚报
刊播次数2.0
违法原因严重违法: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任意夸大药品功能主治、不科学地表示功效断言、保证、
处理部门市局
处理结果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并上报省局
刊播年、月份(例:2009-10)2010-07
发布时间2010-08-09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