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1 20:40:59
肠易激综合征(IBS)的诊断标准 在过去,对IBS的表现曾有过很多医学名称,如神经性结肠炎、过敏性结肠炎、结肠痉挛、粘液性结肠炎、结肠功能紊乱等,但这些名称大多数定义不准确。 例如:结肠炎意味着结肠的炎症,然而肠易激综合征不会引起炎症的病变。 目前采用国际认同的罗马Ⅱ诊断标准对IBS进行诊断: (1)在过去12个月内至少累计有12周(可以是非连续性)存在腹部不适或腹痛;并伴有下列特点中至少2项: ① 腹痛或腹部不适在排便后缓解; ② 腹痛或腹部不适发生伴随排便次数改变; ③ 腹痛或腹部不适发生伴随粪便性状改变。 (2)以下症状不是诊断所必备,但属常见症状,这些症状越多越支持IBS的诊断: ① 排便频率异常(每天排便>3次或每周<3次); ② 粪便性状异常(块状/硬便或稀水样便); ③ 粪便排出过程异常(急迫感、排便不尽感、费力); ④ 粘液便; ⑤ 胃肠胀气或腹部膨胀感。 (3) 缺乏可解释症状的形态学改变和生化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