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症状标准
(1)有明显的生活事件为诱因,尤其是生活环境和社会地位的改变(如移民、出国、入伍、退休等)。
(2)有理由推断生活事件和人格基础对导致精神障碍均起着重要作用。
(3)以忧虑、烦恼、抑郁、焦虑、害怕等情感症状为主,并至少有下列1项: ①适应不良的行为障碍,如退缩、不注意卫生、生活无规律等。②生理功能障碍、如睡眠不好、食欲不震等。
(4)存在见于情感性精神障碍(不包括妄想和幻觉)、神经症、应激障碍、躯体形式障碍、品行障碍的各种症状,但不符合上述障碍的诊断标准。
2、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3、病程标准:精神障碍开始于心理社会刺激(但不是灾难性的或异乎寻常的)发生后1个月内,符合诊断标准至少1个月)。应激因素消除后,症状持续一般不超过6个月。
4、排除标准: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其他应激障碍、神经症、躯体形式障碍以及品行障碍等
4、排除标准:排除情感性精神障碍、其他应激障碍、神经症、躯体形式障碍以及品行障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