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原则
(1)窦性心动过缓如心率不低于每分钟50次,无症状者,无需治疗。
(2)如心率低于每分钟50次,且出现症状者可用提高心率药物(如阿托品、麻黄素或异丙肾上腺素),或可考虑安装起搏器。
(3)显著窦性心动过缓伴窦性停搏且出现晕厥者应安装人工心脏起搏器。
(4)原发病治疗。
(5)对症、支持治疗。
2.一般治疗
(1)对窦性心动过缓者均应注意寻找病因,大多数窦性心动过缓无重要的临床意义,不必治疗。
(2)在器质性心脏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由于心率很慢可使心排血量明显下降而影响心、脑、肾等重要脏器的血液供应,症状明显,此时应使用阿托品(注射或口服),甚至可用异丙肾上腺素静脉滴注,以提高心率。亦可口服氨茶碱。
(3)对窦房结功能受损所致的严重窦性心动过缓的患者,心率很慢、症状明显,甚至有晕厥发生、药物治疗效果欠佳者,需要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以防突然出现窦性停搏。
(4)对器质心脏病伴发窦性心动过缓又合并窦性停搏或较持久反复发作窦房阻滞而又不出现逸搏心律、发生过晕厥或阿-斯综合征、药物治疗无效者,应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5)由颅内压增高、药物、胆管阻塞等所致的窦性心动过缓应首先治疗病因,结合心率缓慢程度以及是否引起心排血量的减少等情况。适当采用提高心率的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