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成职业病的三个主要条件来看,这类疾病具有下列五个特点:
1.职业病有特异的病因,控制病因就可以预防或减轻发病。
2.作用条件包括接触时间和接触量,接触时间与生产过程、生产设备、劳动制度有关。并不是有职业危害存在,即会致病。特别是化学和物理因素的接触量是发病的关键,接触量常难以用绝对数字表示,则可用接触时间或接触水平衡量。因而对一个人群中衡量有否职业病存在,确定剂量-效应(反应)的关系极为重要。 3.在不同人群中某一职业病的发病率不同,因而对人群的工作有更重要意义。
4.发现病情越早,康复越易;越到后期,治疗效果越差。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治疗,因此除用对症治疗个体外,重点应保护人群健康。
从以上特点,可以说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与患病率的高低,反映着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水平。所以世界各国对职业病,除医学上的涵义外,还具有一定的立法意义,即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87年11月(87卫防字第60号)颁发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名单分为9类共108种,计①职业中毒51种;②尘肺12种;③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④职业性传染病3种;⑤职业性皮肤病7种;⑥职业性眼病7种;⑦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⑧职业性肿瘤8种;⑨其他职业病7种。其中包括化学灼伤等工伤事故。为正确诊断,已将部分职业病订出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