眶部单纯性骨折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

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生活护理: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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