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宁(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 6.5g:0.5g*9包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057 生产企业: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概述 用药说明 用药指导
药品说明书
药品名称: 商品名称:施宁
通用名称:对乙酰氨基酚干混悬剂
英文名称:Paracetamol for Suspension
适应症: 用于儿童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主要成分: 本品主要成份对乙酰氨基酚。
规  格: 6.5g:0.5g*9包
相互作用: 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
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
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注意事项: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1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4.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5.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6.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用法用量: 本品服用时加温开水至瓶身折痕处,充分振摇混匀即可配成60毫升乳剂服用,配好的药液每毫升含对乙酰氨基酚62.5毫克。 12岁以下小儿用量: 1. 年龄1-3岁,体重10-15公斤,一次用量2-2.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2. 年龄4-6岁, 体重16-21公斤,一次用量2.5-3.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3. 年龄7-9岁, 体重22-27公斤,一次用量3.5-4.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4. 年龄10-12岁, 体重28-32公斤,一次用量4.5-5.5毫升,若持续发热后头痛,可隔4-6小时再服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贮  藏: 在阴凉干燥处保存。
不良反应: 偶见皮疹、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相互作用: 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
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
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禁  忌: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
生产企业: 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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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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