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1网友分享
今年39岁的周先生在北京赛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百货)花1296.6元,购买了进口水果味糖,后发现其中含有荨麻(qiánmá)成分。 他将此事反映给食药监部门,结果证实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注。昨天,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经周先生起诉后,法院判决赛特百货退货并10倍赔偿。
周先生诉称,2014年7月22日、26日,其花1296.6元,在赛特百货买了世安水果味糖。回家后,经家人提醒发现,水果味糖的产品配料说明显示,里面含有荨麻成分。
周先生上网查询,发现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及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里存在安全隐患。此后,周先生向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朝阳区食药监局调查核实后,证实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对赛特百货予以行政处罚。
此后,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请求判令赛特百货退货,并10倍赔偿,诉讼费由赛特百货承担。
赛 特百货认为,其销售的世安水果味糖符合进出口等相关条件。第一,该产品是进口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为合格。第二,生产商给出的意见也是产品合格,符合出口 条件。第三,经查询文献资料,荨麻在中国历史上有食用情况,因此朝阳区食药监局给出的意见不成立。第四,关于荨麻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予以添加,国家卫计 委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
朝阳法院审理查明,世安水果味糖的配料有葡萄糖浆、白砂糖、酸度调节剂(柠檬酸)、着色用植物粉(甜菜根、姜黄、菠菜、荨麻)、食用香料,原产国为德国,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31日,保质期至2017年3月31日,经销商是上海嘉云食品有限公司。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认为传统食用习惯是指一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 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没有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目前,没有查到荨麻在我国具有传统食用习惯,故检验检疫机构判定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不得随意添 加到糖果等普通食品中。
朝阳区食药监局介入调查后对赛特百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被告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没收赛特百货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最终,朝阳法院判令赛特百货退还周先生1296.6元,并10倍赔偿周先生12966元。
昨日下午,记者就该相关问题多次和赛特百货市场部、总办联系。记者打通市场部电话,将相关问题告诉值班人员后,对方回应称不清楚此事,记者应与总办联系。记 者随后打通总办电话,一工作人员回应称,其不了解该案件,也不清楚水果糖是否下架,并称赛特百货会配合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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