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8网友投稿
对高空作业者来说,安全绳兹事体大,很可能关乎生命。因而“一言不合”就割断他人安全绳的冲动行为,也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近日,一装修师傅在湖北武汉沌口某小区16楼进行高空作业时,因不慎弄脏业主晾晒的衣服,被业主割断备用安全绳。师傅下跳过程中受到皮外伤,所幸未酿成更大安全事故。目前,该业主晋某已被行政拘留。该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涉事业主备受指责。
对高空作业者来说,安全绳兹事体大,很可能关乎生命。将其割断,易导致作业人员从高空坠落。这也是基本的常识。可该事件中,就因为装修师傅及同事作业时无意中弄脏了衣服,涉事业主就拿着美术刀割备用安全绳,这未免太过粗暴。
就常理而言,装修师傅们正于16楼进行作业,涉事业主在割断其安全绳时,应当预见到其可能会从高空坠落并导致死亡情形。即便如此,他仍选择割断安全绳,可以说,该行为虽不是积极追求装修师傅坠楼死亡,却是消极放任死亡结果的出现。
备用安全绳被割断后,之所以没有造成严重的伤亡后果,也是因为涉事装修师傅反应迅速积极自救的结果——“担心自己身上的主安全绳也被对方割断,遂顺着安全绳立即往下跳”。
因此,虽然本案中涉事装修师傅仅受皮外伤,但显然不能仅以受害人的伤情结果来进行定性,更应该考虑到,涉案业主存在致装修师傅生命安全于不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当地警方对其以“涉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为由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显然值得商榷。
《刑法》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称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而在本案中,涉案业主“一言不合”就割断安全绳的行为,既具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又有动手割绳的客观行为,符合该罪名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刑法》还规定,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如果涉事装修师傅对警方给予对方的行政拘留的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主张撤销处罚决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受理,或者直接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要求依法处理割绳人。
当然,该涉案业主是否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处以刑罚,还需要当地警方进一步的调查(比如,涉案业主主观上是否考虑过相应后果,是否有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走相应的司法程序,最后由法院来裁判。
保护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是法律应有之义。生命如此美好,“一言不合”就割断他人安全绳的行为,实在太过冲动,也该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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