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26网友投稿
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度造成的蓄意伤人。最近就这个话题在网上闹的沸沸扬扬。有一个小伙,英雄救人,避免了邻居一个女性受到强暴的威胁,但事后,却被一纸诉讼告上了法院,说小伙子故意伤人,导致引起他人内脏破裂,要求赔偿......
2月17日,在福州生活21岁黑龙江小伙赵宇发微博求助称,自己见义勇为救助女邻居邹女士,却反被警方刑拘。
据赵宇微博描述,2018年12月26日夜里,在家陪伴怀孕妻子的赵宇,听到楼下传来女子喊“强奸”“救命”的呼叫声,遂下楼了解情况。沿着声音传来的方向,赵宇看到施暴者李某正对邹女士进行人身侵害。
期间,赵宇上前试图阻止李某施暴,遂与其发生肢体冲突。据赵宇描述,自己抽身时不小心踩在了对方肚子上,导致其“肠子破裂”。经鉴定,赵宇踹伤对方至二级伤残。
事后,李某称赵宇对他实施故意伤害。2018年12月29日,赵宇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14天。
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是在1月4日,以“故意伤害”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赵宇,1月10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事并未就此结束,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赵宇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赵宇由“故意伤害”改为了“过失致人重伤”。
不过,到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就发布通报: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若要构成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
(2)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防卫。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此事应不应该见义勇为?
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未遂看,如果当时没有小伙的见义勇为,没有小伙的嫉恶如仇,可能已经被犯罪嫌疑人得逞了。而犯罪嫌疑人的一纸诉讼无疑是无病呻吟,如果当时他本身没有干这样的事,可能就不会换来如此的后果。
那么,通过此事可以得知,见义勇为也是要分分寸的。因为国内有很多起见义勇为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残疾的事故。明明是一件好事,结果却是谁都受不了的。在道德层面,一点毛病也没有。但是在法律层面,这就是有欠考虑。所以,最好的方式方法就是第一时间报警,以此来震慑犯罪嫌疑人,并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从而第一时间保护了受害人,而自身也可以减少和犯罪嫌疑人的接触。万一犯罪嫌疑人身上携有刀具,那真的是非常危险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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