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6-19 12:21:15
原本身体强壮的浙江平阳男子陈某,却因为一次简单的胆囊切除手术而丧命,陈某的家属一气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浙江温州平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平阳长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温州附一医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两家医院共需赔偿451779.8元。
2007年11月24日,平阳的陈某因右侧上腹部疼痛到平阳县长庚医院就诊,经初步诊断为慢性胆囊炎,并进行胆囊切除手术.同年12月6日因病情突然加重急转到温州附一医,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伴胆瘘,粘连性肠梗阻,病情稳定后于2008年1月12日出院。
同年2月1日陈某又因病情反复再次入住温州附一医,确诊为胆囊切除术后胆汁漏伴感染,并于2月23日经温州附一医建议转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切除术后、腹腔感染,后医院认为病人病情已无法根治于同年3月14日劝患者出院,准备后事。同年3月15日陈某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死者陈某平日身体健康,仅进行胆囊术切除术导致死亡,是因为手术过程中长庚医院有严重操作不当行为,直接导致此次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温州附一医的医疗行为对本次医疗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故要求该两家医院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九十余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浙江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平阳县长庚医院对陈某行胆囊切除术后未及时发现胆漏并进行处理,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存在医疗过失;温州附一医确诊胆漏后未进一步查明原因和积极处理,在处理胆漏上存在一定不足,与腹腔感染加重有一定关系,陈某的临床死亡主要与两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有关。
在该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其中长庚医院承担主要部分,温州附一医承担次要部分,因此确定造成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由两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但因两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属偶然因素间接结合而导致陈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所以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于法不符,两被告应根据各自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从而确定长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温州附一医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平阳县长庚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计301186.53元;被告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赔偿损失计15059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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