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07 10:29:11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印发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适用人群:在医疗机构临床一线工作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医务人员。
◎“红包”界定: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主要包括:1.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2.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3.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红包上缴情况
将在公众场所公布
◎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红包”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将接收的现金直接存储到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违纪资金专用账户,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存入。
◎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对查实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人员记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张榜公布。
◎医疗机构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医务人员交送“红包”2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储到专用账户,并在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红包”送予及上缴情况。
收受不同金额价值红包处罚办法
1.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2.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3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
3.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4.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5.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对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根据情形,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将给予主要负责人约谈、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医疗机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医院评审等次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