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柳芬(柳氮磺吡啶肠溶片)

维柳芬(柳氮磺吡啶肠溶片)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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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0.25g*60片
药品名称

商品名称:维柳芬
通用名称:柳氮磺吡啶肠溶片

适应症

本平适用于: 1. 溃疡性结肠炎:治疗轻至中度的溃疡性结肠炎;在重度溃疡性结肠炎中可作为辅助疗法。亦可用于溃疡性结肠炎缓解期的维持治疗。 2. Crohn‘s病:用于治疗活动期的克隆病,特别是那些累及结肠炎的患者。 3. 类风湿性关节炎:对水杨酸类或其他非甾体类抗炎药疗效不显著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和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多关节型)。

主要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柳氮磺吡啶。

性状

本品为肠溶糖衣片,除去包衣后显棕色。

规格

0.25g*60片

药物相互作用

1. 与尿碱化药合用可增强磺胺药在碱性尿中的溶解度,使排泄增多。 2. 对氨基苯甲酸可代替磺胺被细菌摄取,对磺胺药的抑菌作用发生拮抗,因而两者不宜合用。 3. 下列药物与磺胺药合用时,后者可取代这些药物的蛋白结合部位,或抑制其代谢,以致药物作用时间延长或毒性发生,因此当这些药物与磺胺药合用,或在应用磺胺药之后使用时需调整其剂量。此类药物包括口服抗凝药﹑口服降血糖药﹑甲氨蝶呤﹑苯妥英钠和硫喷妥钠。 4. 骨髓抑制药与磺胺药合用时可能增强此类药物对造血系统的不良反应。如有指征需两类药物合用时,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毒性反应。 5. 避孕药(雌激素类),长时间与磺胺药合用可导致避孕的可靠性减少,并增加经期外出血的机会。 6. 溶栓药物与磺胺药合用时,可能增大其潜在的毒性作用。 7. 肝毒性药物与磺胺药合用,可能引起肝毒性发生率的增高。对此类患者尤其是用药时间较长及以往有肝病史者应监测肝功能。 8. 光敏药物与磺胺药合用可能发生光敏的相加作用。 9. 接受磺胺药治疗者对维生素K的需要量增加。 1o. 乌洛托品在酸性尿中可分解产生甲醛,后者可与磺胺形成不溶性沉淀物。使发生结晶尿的危险性增加,因此不宜两药合用。 11. 磺胺药可取代保泰松的血浆蛋白结合部位,当两者合用时可增强保泰松的作用。 12. 磺吡酮(sulfinpyrazone)与磺胺类药物同用时可减少后者自肾小管的分泌,其血药浓度升高且持久,从而产生毒性,因此在应用磺吡酮期间或在应用其治疗后可能需要调整磺胺药的剂量。当磺吡酮疗程较长时,对磺胺药的血药浓度宜进行监测,有助于剂量的调整,保证安全用药。 13. 与洋地黄类或叶酸合用时,后者吸收减少,血药浓度降低,因此须随时观察洋地黄类的作用和疗效。 14. 与丙磺舒合用,会降低肾小管磺胺排泌量,致磺胺的血药浓度上升,作用延长,容易中毒。 15. 与新霉素合用,新霉素抑制肠道菌群,影响本品在肠道内分解,使作用降低。

不良反应

1.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有:恶心、厌食、体温上升、红斑及搔痒、头痛、心悸。 2. 下面所列的不良反应较少见,且可能与剂量有关:血液系统反应:红细胞异常(如:溶血性贫血、巨红细胞症),紫绀。胃肠道反应:胃痛及腹痛。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头晕、耳鸣。肾脏反应:蛋白尿、血尿。皮肤反应:皮肤黄染。 3. 下列反应可能与剂量无关。血液系统反应:骨髓抑制如伴有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胃肠道反应:肝炎、胰腺炎。中枢神经系统反应:周围神经病变、无菌性脑膜炎。皮肤反应:出疹、荨麻疹、多形性红斑/Stevens-johnson综合征、脱落性皮炎、表皮坏死溶解综合征、光敏感性。肺部反应:肺部并发症(纤维性肺泡炎伴有如:呼吸困难、咳嗽、发热、嗜酸粒细胞增多症)。其他过敏反应:眶周水肿、血清病、LE综合征、肾病综合征。男性生殖功能紊乱:曾报道使用柳氮磺吡啶治疗的男性出现精液缺乏性不育。停止用药可逆转此反应。

禁忌

对磺胺类药物过敏者、孕妇、哺乳期妇女、2岁以下小儿禁用。

注意事项

1. 缺乏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肝功能损害,肾功能损害患者,血卟啉症,血小板,粒细胞减少,血紫质症,肠道或尿路阻塞患者应慎用。 2. 应用磺胺药期间多饮水,保持高尿流量,以防结晶尿的发生,必要时亦可服碱化尿液的药物。如应用本品疗程长,剂量大时宜同服碳酸氢钠并多饮水.以防止此不良反应。治疗中至少每周检查尿常规2~3次,如发现结晶尿或血尿时给予碳酸氢钠及饮用大量水,直至结晶尿和血尿消失。失水,休克和老年患者应用本品易致肾损害,应慎用或避免应用本品。 3. 对呋塞米,砜类,噻嗪类利尿药,磺脲类,碳酸酐酶抑制药及其他磺胺类药物呈现过敏的患者,对本品亦会过敏。 4. 治疗中须注意检查以下几项: (1) 全血象检查,对接受较长疗程的患者尤为重要。 (2) 直肠镜与乙状结肠镜检查,观察用药效果及调整剂量。 (3) 治疗中定期尿液检查(每2~3日查尿常规一次)以发现长疗程或高剂量治疗时可能发生的结晶尿。 (4) 肝,肾功能检查。 (5) 遇有胃肠道刺激症状,除强调餐后服药外,也可分成小量多次服用,甚至每小时一次,使症状减轻。 (6) 根据患者的反应与耐药性,随时调整剂量,部分患者可采用间歇治疗(用药二周,停药一周)。 (7) 腹泻症状无改善时,可加大剂量。 (8) 夜间停药间隔不得超过8小时。 (9) 肾功能损害者应减小剂量。

储藏

遮光、密闭保存。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1020450

生产企业

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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